倘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抵押物擔保之所有權範圍較之減少之擔保債權金額與原擔保債權金額之比例二者均相當時,部分建物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得予受理(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三三○一號函
【要旨】
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全部融資設定抵押權,倘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抵押物擔保之所有權範圍較之減少之擔保債權金額與原擔保債權金額之比例二者均相當時,部分建物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得予受理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法務部及省市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按一筆土地所有權全部設定抵押權後,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權移轉予數人,因債務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提供擔保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其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應由全體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共同訂定,內政部八十二年六月十四日台內地字第八二Ο七八九三號函釋有案,其函釋意旨乃在於維護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以原建築基地所有權全部融資設定抵押權後,興建區分所有建物,嗣因區分建物基地部分新承購人貸款之需,倘抵押權人同意債務部分清償,且其同意減少擔保之所有權權利範圍較之減少之權利價值與原擔保之抵押權權利價值之比例二者均相當時(例如以土地所有權全部設定抵押擔保之權利價值為一ΟΟ萬元,倘抵押權人同意減少之擔保物範圍為十分一時,則減少之權利價值範圍與原抵押權設定之權利價值範圍之比例亦應為十分之一,即十萬元),顯已合於上開函釋兼顧其他基地所有權人權益之意旨,故其與抵押權人會同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得免檢附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該申請書並得免原債務人會章,登記時應於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塗銷○○○所有權○分之○所擔保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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