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檢具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書,誤辦登記之處理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七八一九七號函
【要旨】
未檢具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書,誤辦登記之處理事宜
【內容】
有關土地登記機關未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要求出售人檢附國宅機關之同意書,即予受理並完成國民住宅及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得依本部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二六六號函示辦理,即先徵詢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得予維持該登記,或登記機關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如無法依上開函示辦理時,應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二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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