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請登記案件內所蓋用之印章有關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九四○一號函
【要旨】
關於申請登記案件內所蓋用之印章有關事宜
【內容】
按「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六條所明定,又「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第十四、2.規定:「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意旨,如有檢附印鑑證明之申請案件內,其所蓋用之印章,應與印鑑證明之印章相同,至於無須檢附印鑑證明之案件,其所蓋用之印章尚無與印鑑證明之印章一致之必要,惟同一案件內所蓋之印章應要求一致,以利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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