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多筆土地設定用益物權辦理收件登記作業相關事宜

多筆土地設定用益物權辦理收件登記作業相關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曰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八七四八號函
【要旨】
多筆土地設定用益物權辦理收件登記作業相關事宜
【內容】
一、查用益物權設定在於「使用收益」,與擔保物權係「擔保債權之行使」,其性質上有所區別,而多筆土地設定用益物權時,為避免以同一收件號形成共同擔保,前經本部中部辦公室以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一九五八二號函及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八二六三二五號函釋,多筆土地設定用益物權,以每一標示一收件號辦理收件,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於契約書上分別加註各筆之權利價值。惟實施以來,常有民眾、土地登記代理業者及有關單位反映,分筆收件之作業方式,不符簡政便民,且易造成權利人權狀管理上之不便及增加代理人代理案件稅賦之負擔,經本部函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依契約自由訂定原則及尊重立約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倘申請人主張所設定之土地為共同設定,且無法區分各筆之地租及權利價值者,得以同一收件號受理收件。
二、另多筆土地設定用益物權,申請人主張以一標示一收件號者,其收件方式及有關事宜如下:
(一)申辦設定之土地標示及相關資料填載於同一份契約書上,無須分件填載。
(二)設定之筆數少於十筆者,僅收一母號,其餘土地則由登記機關以內部收件方式加收子號辦理。
(三)設定之筆數為十筆(含十筆)以上者,收二件(含二件)以上之母號(例:十筆收二件;二十筆則收三件,以下類推),其餘土地則由登記機關分別將各該母號以內部收件方式加收子號辦理。
(四)由申請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於設定契約書(6)地租欄後加註各筆之權利價值,並於(7)「權利價值」欄內填寫所設定土地之「總權利價值」。
(五)登錄收件資料時,第一筆母號內之筆(棟)數欄請登載該申請案之所有筆(棟)數,其餘加收之母號及子號,勿需登載筆(棟)數資料,且代理人欄以登記機關之名義登載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條修正後為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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