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同時為二以上本人之代理人,如不構成雙方代理亦無其他禁止之規定,並無不可,亦無違反公序良俗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年4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5775號函
【要旨】
一人同時為二以上本人之代理人,如不構成雙方代理亦無其他禁止之規定,並無不可,亦無違反公序良俗
【內容】
自辦市地重劃區會員大會,一人得否同時為二以上本人之代理人,民法並無相關規定,倘不牴觸民法第106條有關雙方代理禁止之規定者,並無不可。至於民法第72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準此,一人同時為二以上本人之代理人者,如不構成雙方代理亦無其他禁止之規定者,並無不可,亦無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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