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後,部分共有人拒不辦理繼承登記,他共有人得代位申辦繼承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七月三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一七四二一號函
【要旨】
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後,部分共有人拒不辦理繼承登記,他共有人得代位申辦繼承登記
【內容】
關於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後,部分繼承人拒不辦理繼承登記,致無法辦理分割案,請依行政院核復事項辦理。
附:行政院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台七十六內一三七一七號函
主旨:所報關於監察院函送內政委員會對徐○○陳情為王李○等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後,部分繼承人拒不辦理繼承登記,致無法辦理分割登記案之決議文請查復一案處理情形,請照核復事項辦理。核復事項:本案既經法院判令其共有人(已死亡)之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再協同他共有人辦理分割登記,如其拒不辦理繼承登記,他共有人自得代位依據判決意旨依序申請登記,於代辦繼承登記時,有關遺產稅部分得依下列程序處理:申請人得代位申繳遺產稅,經領取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辦理繼承登記。如申請人不願代繳遺產稅者,得申請或由地政機關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限期令該繼承人繳納,並得依規定處罰鍰或滯納金,以促其繳納及申辦繼承登記。逾規定期限仍未繳納者,並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經執行完畢由稅捐稽徵機關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據以辦理繼承登記。今後對於繼承登記發生困難之案件,貴部宜請地政機關依據有關法令促請繼承人辦理繼承及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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