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確實審查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適法性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七七○八號函
【要旨】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確實審查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適法性
【內容】
一、「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自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生效實施迄今,在實際執行上發現若干問題,例如:(一)大陸地區出具之公證書迭有偽造或內容不實者;(二)有杜撰親屬關係公證書以冒領遺產者;(三)大陸地區公證員協會時有來函撤銷業經海基會驗證並辦理相關手續之公證書者;其中有無勾串之情事,實待深究,如有不肖人士存有不法目的之案件,即應予以防制。
二、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精神,各主管機關對於業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確實審查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適法性,如有疑義或必要時,依本部八二年二月五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Ο一八四六號函規定,得以個案委託海基會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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