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董事長辭職後,新任董事長未及補選出前,得以副董事長為法定代理人申辦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二○八六一號函
【要旨】
公司法人董事長辭職後,新任董事長未及補選出前,得以副董事長為法定代理人申辦登記
【內容】
案經函准經濟部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經(八九)商字第八九Ο二九八三三號函略以:「依本部八十年六月十二日商第二一四四九Ο號函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得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代理之。但董事長辭職後,其職權消滅。故董事長辭職後,應迅依同法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補選董事長,在董事長未及補選出前,得類推適用同法條第三項規定由副董事長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無副董事長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以利改選董事長會議之召開。是以,所詢Ο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辭職解任,新任董事長未選出前,何者擔任公司對外代表人?應依本部前開函釋辦理。……」,參據上述函旨,本案Ο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董事長辭職後,新任董事長未及補選出前,得以副董事長為Ο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以申辦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塗銷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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