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其為權利人時,如已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或抄錄本影本者,免再檢附正本

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其為權利人時,如已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或抄錄本影本者,免再檢附正本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四二九六號函 
【要旨】
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其為權利人時,如已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或抄錄本影本者,免再檢附正本
【內容】
查「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三)左列文件得以影本代替,由申請人或代理人於影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簽章:1.國民身分證。2.戶口名簿。3.法人登記證。4.法人代表人資格證明。5.法人登記事項變更證明。6.公司執照。 ...」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暨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四十一點所明定。復為因應公司主管機關停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本部以八十八年一月八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七一三七二九號函示,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其為義務人時,檢附之登記事項卡正本及影本或抄錄本可作為上開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至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其為權利人時,參照上開補充規定倘檢附登記事項卡影本或抄錄本影本者,免再檢附正本供核對,惟基於登記機關實質審查權責,倘認有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正本以供核對。
(原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1()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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