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主建物登記之停車空間及市場攤位,其產權登記方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三七一六號函
【要旨】
以主建物登記之停車空間及市場攤位,其產權登記方式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法務部、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省市政府工務局(建設廳)及省市地政處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按有關竣工圖所示屬非法定之停車空間,並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者,得由申請人於申辦登記時選擇依現行登記方式,或依左列方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單獨編列建號以主建物方式登記。
(二)產權之登記方式:在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備考欄加註『停車位共計○位』主要用途欄記載『停車空間』字樣,並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暨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主任署名欄上方空白處分別登載『車位編號○○號』,又土地登記以電子處理者,則於建物標示部分增列『車位編號』欄位。另為利登記實務作業之需,建物測量成果圖應按竣工圖轉繪所劃設之停車位、編號,及於『位置圖』欄加註停車位之數量。
(三)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對有關建物應分擔或應隨同移轉之基地應有部分多寡之比例尚未明確規定前,停車空間如具有基地使用權,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二、又有關市場攤位之產權登記,得比照前項所述方式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六條修正後為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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