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共同抵押權因部分塗銷,其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應由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雙方當事人全體會同訂定

共同抵押權因部分塗銷,其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應由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雙方當事人全體會同訂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八二二四號函
【要旨】
共同抵押權因部分塗銷,其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應由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雙方當事人全體會同訂定
【內容】
按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係指共同抵押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抵押權人得依同法第八百七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時拍賣數個抵押物,亦得選擇拍賣其中一個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至於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經設定抵押權登記後,就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為抵押權之塗銷,辦理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其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應由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雙方當事人全體會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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