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商號得以他人土地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但應註明其負責人姓名

商號得以他人土地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但應註明其負責人姓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台(六八)內地字第八一六六一六號函 
【要旨】
商號得以他人土地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但應註明其負責人姓名
【內容】
未具法人資格之商號以債務人名義申辦抵押權登記,如其與設定人(即擔保物所有權人)非同一人,為適應社會習慣,地政機關得予受理,惟除商號名稱外,並應註明其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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