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產權誰屬未確定,應由申請人訴請司法機關確認其產權後再憑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台(七一)內地字第八六○六八號函
【要旨】
建物產權誰屬未確定,應由申請人訴請司法機關確認其產權後再憑辦理
【內容】
一、查民事判決之既判力並不及於判決理由(參考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本案申請人葉○○君持桃園地方法院七十年訴字第一六五五號請求履行契約之訴民事判決,其判決理由中雖載有原告葉○○為訟爭房屋所有權人,惟依上開說明該判決之既判力尚不及於此項事實上之判斷,登記機關無從認定其產權誰屬,應由申請人訴請司法機關確認其產權後再憑辦理。
二、案經函准法務部七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七一律決四八一二號函同意前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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