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主管名義興建中央公教住宅得以代建證明申辦建物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台內(六四)營字第六五七七○八號函
【要旨】
以主管名義興建中央公教住宅得以代建證明申辦建物登記
【內容】
案經本部於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邀集有關機關研商並獲致結論如次:「查行政院六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台六十一財七一三Ο號令之意旨,原在輔助解決中央公務人員住宅問題,本案財政部興建集合住宅雖係以李部長名義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惟亦係依據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之規定接受委託代建並無買賣行為,符合院令免徵契稅之規定,原頒須使用執照不必變更起造人名義後,可由財政部發給各委建人證明書證明係屬代建,由各委建人檢附該證明書及已發之使用執照影本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建物登記,地政機關並應准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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