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定自辦市地重劃之效力,應不受核定後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或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意願之變更而影響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四三七一號函
【要旨】
已核定自辦市地重劃之效力,應不受核定後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或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意願之變更而影響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籌備會應檢附申請書、重劃計畫書、重劃區土地清冊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等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並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時,應即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者,應予核准;不合規定者,應敘明不予核准之理由將原件退回。准此,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於籌備會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時,即應審查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情形是否合乎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等相關事項,如申請之相關文件符合自辦市地重劃之要件,而予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籌備會自應依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條規定,將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計畫書公告三十日,並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後二個月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處理相關自辦市地重劃事宜。主管機關對於實施自辦市地重劃核准之效力,應不受核定後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或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意願之變更而受到影響。其第一次會員大會之紀錄,應由主管機關就其決議事項是否合於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決議要件,而決定准否核備。至於重劃計劃書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之處理,可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5條修正後為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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