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其範圍跨越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轄區時,相關自辦市地重劃業務得由單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審核另一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之方式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七九八五號函
【要旨】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其範圍跨越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轄區時,相關自辦市地重劃業務得由單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審核另一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之方式處理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其範圍跨越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轄區時,相關自辦市地重劃業務得經協調由其中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審核,另一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之方式處理。惟依規定應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如重劃前後地價之評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等事項,仍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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