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應俟繼承人辦妥登記後,始能與繼承人協議分割。但經法院判決者,可依判決意旨辦理分割登記

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應俟繼承人辦妥登記後,始能與繼承人協議分割。但經法院判決者,可依判決意旨辦理分割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六四)內地字第六五四九八六號函
【要旨】
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應俟繼承人辦妥登記後,始能與繼承人協議分割。但經法院判決者,可依判決意旨辦理分割登記
【內容】
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應俟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始能與繼承人協議分割並辦理登記;但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者,共有人可依法院判決意旨,聲請辦理分割登記。其依判決應分割歸屬被繼承人部分,仍非經繳清遺產稅,不得在繼承人間再為分割、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為繼承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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