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依法院判決申請分割登記,如申請人不願代繳稅款,得申請該管稽徵機關向繼承人催繳

依法院判決申請分割登記,如申請人不願代繳稅款,得申請該管稽徵機關向繼承人催繳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五三三五五號函
【要旨】
依法院判決申請分割登記,如申請人不願代繳稅款,得申請該管稽徵機關向繼承人催繳
【內容】
案經邀請法務部(未派員)、財政部、台北市、高雄市國稅局、台灣省稅務局及省、市地政處等單位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下:「部分共有人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如他共有人中有已死亡,經法院判決令其繼承人應辦繼承登記者,登記申請人得就法院判決分割之不動產代為申辦繼承登記後,本部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內地字第二九五五五八號函參照,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登記。如登記申請人不願代繳遺產稅者,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聲請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向該繼承人催繳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一條修正後為第一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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