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確定後,另行協議分割,如協議分割內容與確定判決不同,申請人不得再執確定判決申請分割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台(六○)內地字第四一一一四○號函
【要旨】
判決確定後,另行協議分割,如協議分割內容與確定判決不同,申請人不得再執確定判決申請分割登記
【內容】
一、本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六十年三月十一日台(六Ο)函民字第一八八八號函以「查本件呂○煒等八人,作為證明登記原因文件之確定判決書係判決分割其呂○權等八人公同共有之彰化市南郭段南郭小段七十三號及同段七十三之四號土地(即其與呂○權等八人共同繼承之呂○清遺產),並非以該土地為其呂○權等八人分別共有而判決准分割者,現該七十三號及七十三之四號土地,既於上開判決確定後,另行協議分割而變更登記為其與呂○權等八人分別共有,且其協議分割內容已與確定判決不同,則呂○煒等八人似不得再執行上開確定判定,就該土地聲請分割登記。」等由。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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