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經協議分割後,部分共有人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辦理分割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八○五八號函
【要旨】
共有土地經協議分割後,部分共有人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辦理分割登記
【內容】
查「共有土地經協議分割後,共有人之一訴請其他共有人協同辦理自己分得土地之分割登記,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該共有人持確定判決申請其分得土地之分割登記,地政機關應依判決主文辦理。倘判決主文未論及該共有人在其餘土地上之應有部分應予塗銷,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地政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且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該共有人在其餘土地上之應有部分並未消滅。」前經本部八十三年六月七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七九九七八號函釋有案。準此,本案共有土地經協議分割後,部分共有人申請辦理土地判決分割及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所檢附之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判決主文既僅對原告(申請人)協議分得土地部分予以判決,其餘被告協議分得部分及被告與原告協議維持共有部分則未判決,該管地政機關自應依判決主文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登記。至共有土地分割後,兩照當事人取得之土地面積有所增減,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倘共有人間涉有私權爭執,仍應循司法途徑訴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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