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停車空間得併入主建物測繪登記之要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七九六號函
【要旨】
法定停車空間得併入主建物測繪登記之要件
【內容】
一、案經本部八十七年十月二日邀集有關機關研商區分所有建物之認定及法定停車空間產權測量登記事宜,獲致結論如下: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明定,故依建物使用執照所附竣工平面圖之記載,公寓大廈之室內法定停車空間如不兼防空避難室使用,其為地面層主建物附建且相連或上下直接連通,並有獨立出入口通室外道路,具使用上之獨立性及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依上開規定屬專有部分,該法定停車空間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登記時,得併入主建物內辦理測繪登記,其用途欄依使用執照之記載填載。該停車空間並不得自主建物分離或為分割標的。
二、本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Ο九七Ο一號,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Ο三九四二號及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Ο七ΟΟ號函應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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