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或解散,由董事長為公司代表人申辦土地登記之釋疑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三六八七號函
【要旨】
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或解散,由董事長為公司代表人申辦土地登記之釋疑
【內容】
一、案經函准經濟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經(八八)商字第八八二Ο四Ο九八號函略以:「按撤銷登記之公司,可否仍以該公司之董事長為公司代表人,處分該公司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一節,前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八七建三甲字第一ΟΟ六四九號函釋以:『查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是以,公司既經本廳撤銷登記,應進行清算程序,自不待言。…』在案。又貴部八十一年六月四日台內地字第八一七三五九六號函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三十三點規定:『解散之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申請不動產登記,應檢附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之證明文件為代表人資格證明,而代表人印鑑證明得以戶政機關核發者代替。』,是以本件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本部同意上開經濟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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