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水利用地得編號辦理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五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台(五五)內地字第一九四八五五號函
【要旨】
交通水利用地得編號辦理登記
【內容】
查土地法第四十一條對於同法第二條所定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土地應免於編號登記之規定,並非禁止編號登記。本案台南市排水溝渠用地,既據稱關係排水系統管理及公共安全,可由管理機關查明土地確實權源後,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如無管理機關,該管地政機關亦可依照同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逕為登記。至被非法占用者,可循司法途徑追訴。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