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廢棄之排水溝地,得編號辦理土地總登記

廢棄之排水溝地,得編號辦理土地總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一年三月四日台(七一)內地字第七一四七八號函 
【要旨】
廢棄之排水溝地,得編號辦理土地總登記
【內容】
「土地總登記後,依照土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免予編號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時,得依照總登記程序辦理登記,新生土地亦同。」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八條訂有明文。準此,已經廢棄之排水溝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時,自得編號登記。(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八條修正後為第七十七條)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