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已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得設定地上權

已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得設定地上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台(六八)內地字第一三二六號函 
【要旨】
已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得設定地上權
【內容】
查土地所有權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條所明定。揆其立法意旨,在於抵押權不以移轉占有為要件,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故許於同一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後設定地上權。倘抵押權人認為抵押人此項行為足致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亦可循民法第八百七十一條及八百七十二條規定謀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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