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建物使用執照起造人為無法人資格之工廠或商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事宜(一)

建物使用執照起造人為無法人資格之工廠或商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三月八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三號函
【要旨】
建物使用執照起造人為無法人資格之工廠或商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事宜
【內容】
按「建管機關受理興辦工業人持憑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廠設立許可文件申請建造執照,核發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以自然人或法人名義記載,並附註為ΟΟ工廠或商號建廠用,該工廠或商號為合夥組織者,應附載全體合夥人名冊。核發使用執照亦同,以便地政機關以自然人或法人名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本部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內地字第八Ο七三九九二號函所定。至於在該函發布前已以工廠或商號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起造人名義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物,倘工廠設立許可文件未記載工廠之組織型態,該代表人或負責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除依本部八十年七月一日台內地字第八ΟΟΟΟ號函規定辦理者外,於工廠或商號辦妥營業登記前,倘檢具保證人一人以上之保證書,敘明確無其他出資人或合夥人情事,地政機關亦得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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