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建物使用執照起造人為無法人資格之工廠或商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事宜(二)

建物使用執照起造人為無法人資格之工廠或商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八)內地字第八七九四一六號函
【要旨】
建物使用執照起造人為無法人資格之工廠或商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事宜
【內容】
「建物使用執照起造人為無法人資格之工廠或商號,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提出商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及出資人證明文件,據以辦理登記。」為本部八十年七月一日台內地字第八ΟΟΟΟ號函所定。惟工廠或商號在未辦理營業登記前,申請人持憑工廠設立許可文件,主張其為建物所有權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倘工廠設立許可文件載明工廠係獨資型態,又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工廠或商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與申請人相符者,地政機關亦得予受理;如有不符,應另檢具移轉契約書、法院確定判決等足資證明其為權利人之證明文件,以憑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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