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及建築管理規則規定,不適用建築法之建物,可受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七五一八二號函
【要旨】
依建築法及建築管理規則規定,不適用建築法之建物,可受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內容】
按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經起造人敘明理由申請當地縣市政府核定者,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為建築法第九十九條及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所明定。本案既經台中縣政府核定在案,得適用前揭規定。登記機關得據以受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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