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判決書記載地號不符,應經法院裁定更正後,據以辦理登記

判決書記載地號不符,應經法院裁定更正後,據以辦理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五六九五號函
【要旨】
判決書記載地號不符,應經法院裁定更正後,據以辦理登記
【內容】
一、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四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二六三號民事判決及其附圖說明所載雲林縣元長鄉鹿寮段一三五地號土地,縱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均無此地號,惟當事人既未就該地號土地申請分割登記,地政機關可僅就當事人申請部分辦理分割登記。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係法院確定判決,登記機關僅應依該確定判決為登記。本件判決附圖說明所敘二Ο一地號,與判決書載為二Ο二地號不符,經查對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結果,附圖所敘「二Ο一地號」,應係「二Ο二地號」之誤,則應由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更正後,再據以申請辦理登記。
三、前開見解,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七二秘台廳(一)字第一二九三號函復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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