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除有法定不許登記之原因外,應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二○一六二六號函
【要旨】
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除有法定不許登記之原因外,應予受理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七二)秘台廳(一)字第Ο一九Ο八號函復以:「按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後,共有人即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如該確定判決共有人協同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分割共有物登記者,於義務人不會同辦理時,土地權利人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得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執行法院對此雖無開始強制執行之程序,然此項擬制之執行方法,既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自亦不失為執行,其持以申請登記,地政機關自應准予登記(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判字第九號判例參照),除有法定不許登記之原因外,自無須俟再審判決確定後,再行辦理分割登記。」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修正後為第二十七條)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