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國有土地地籍異動,地政機關提供異動成果之方式

國有土地地籍異動,地政機關提供異動成果之方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九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三五一號函 
【要旨】
國有土地地籍異動,地政機關提供異動成果之方式
【內容】
一、為配合國有土地之管理,國有非公用土地(指管理機關登記為國有財產局之國有土地),因「重劃」、「重測」、「逕為分割(或逕為合併)」及「逕為登記為國有」等地籍異動時,請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按登記機關於辦理上開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權利人,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修正後第二十九條)訂有明文。請轉知所屬地政事務所,於逕為辦理上開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異動時,請切實依照上開規定通知國有財產局轄區辦事處(或分處),並以公文通知之,以免遺失。
(二)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接獲地政事務所上開通知後,有影印登記簿之必要時,得視預算情形,以公文列冊分批洽請地政事務所協助辦理。其影印費用得以記帳方式辦理。每月結算一次支付。
二、登記簿登記為國庫、台灣總督府、日人姓名、會社、組合及權屬未定等土地,遇上開地籍異動時,比照上開規定辦理。(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修正後為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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