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簿上記明「未繳驗遺產證明,不得分割移轉及設定負擔」之註記得逕行註銷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二一六六五七號函
【要旨】
登記簿上記明「未繳驗遺產證明,不得分割移轉及設定負擔」之註記得逕行註銷
【內容】
關於原依「遺產稅補報期限及處理辦法」規定,未申報遺產稅,而准予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登記簿記明「未繳驗遺產證明,不得分割移轉及設定負擔」之註記,已無意義,地政機關於辦理地籍資料電腦建檔作業時,不再登錄該項註記,本部八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續商「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草案」時曾作成結論,上開會議結論業以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八一八二九二七號函送貴處,及以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八一八二九四一號函財政部在案。惟鑑於實務上地政事務所受理有上開註記之土地登記案件時,仍要求申請人檢附繳(免)稅證明等文件,為免擾民,嗣後發現土地登記簿有上開註記者,得逕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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