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宣導換發書狀及改進土地登記簿謄本核發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九五八八一號函
【要旨】
加強宣導換發書狀及改進土地登記簿謄本核發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 貴處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左:
一、近幾年來,仍有不法之徒偽造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持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情事發生,應請省、市政府地政處轉知所屬地政事務所切實依據部頒「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申請登記案件,須就原發權利書狀加註時,如原權利書狀非屬以凹版印製者,應勸導權利人換發權利書狀。並加強宣導,土地權利人持有之書狀,非屬以凹版印製者,儘速申請換發,以保障其權利。
三、為節省民眾申請謄本費用並簡化地政事務所謄本影印作業,土地登記簿謄本之核發,對於共有人數眾多之土地,應宣導民眾儘量申請節本代替。但共有土地之登記簿謄本節本,對於他項權利部分,共有人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如該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已移轉予現土地所有權人,而該抵押權之義務人仍記載為原共有人,致地政事務所於發給現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簿謄本節本時,常易遺漏該應有部分擔保之抵押權情形,造成困擾。應請省、市政府地政處及桃園縣桃園、台北縣瑞芳等二地政事務所就謄本核發方式、節本內容等研提改進意見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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