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建地目,應就實際興建加油站及相關建築設施之建築基地範圍辦理土地分割及地目變更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9 年6 月15 日台內地字第8961021 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建地目,應就實際興建加油站及相關建築設施之建築基地範圍辦理土地分割及地目變更
【內容】
案經本部於本(89)年5 月30 日邀集貴府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縣政府等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查『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但經本府專案核准之公用事業設施、……,不在此限。』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 條所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田、旱土地,依『台灣省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加油站、加氣站土地使用審查要點』核准設置加油站,應視為該事業用地計畫已獲核准,而非已完成用地變更為非耕地。另查『地目為土地主要使用狀況之表示,應就實地情形查定之。』、『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非【建】地目土地,……土地所有人申辦地目變更為【建】,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但以部分作為建築基地者,仍應先申辦土地分割。』分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0 條及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第2 點所明定。本案花蓮縣吉安鄉○○段○○○及○○○地號二筆都市計畫農業區田地目土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加油站,依花蓮縣政府核發可供加油站使用之土地證明書及使用執照,雖其核准使用土地總面積為1916 平方公尺,惟據花蓮縣政府代表表示實際興建建築基地面積約僅800 餘平方公尺,故申辦地目變更及土地分割仍應依上揭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0 條及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有關規定,就實際興建加油站及相關建築設施之建築基地範圍(包括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應留設之法定空地)辦理土地分割及地目變更。」
(按: 原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 條已修正為第29 條、第29 條之1;又『臺灣省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加油站、加氣站土地使用審查要點』業已廢止。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0 條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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