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七三二八八號函
【要旨】
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
【內容】
一、依據「研商停止辦理建道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有關事宜會議紀錄」伍結論四辦理。
二、查地目等則係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惟沿襲至今,地目等則之記載不但與土地使用現況不符,且其性質亦與法定用途(使用分區、使用編定)重複,為避免有關機關引用此種性質混淆及不正確之土地資料作為規範之依據,前經本部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決議,並分別以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Ο五三三號函及同年十一月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Ο七Ο四號函送會議紀錄在案。又為免驟然廢除地目影響民眾權益,爰採逐步漸進方式,其處理原則本部八十八年三月三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八八六四四號函業已明釋。茲鑒於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均應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且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對耕地之定義,於非都市土地部分業改以使用分區及編定認定,故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全面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尚不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執行,爰明釋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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