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之建物基地為「田」地目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釋疑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七五一○號函
【要旨】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之建物基地為「田」地目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釋疑
【內容】
查「(1)(2)原案…執行辦法:一、縣市政府應於院函下達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一至十二等則田地目土地依照土地法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布編定為農業用地。…四、已編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嚴加管制,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其擅自變更供建築使用者,應比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6)原案:對於三公畝以下田地目之變更,應一律加以限制。執行辦法:縣市地政事務所,今後對申請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三公畝以下田地目土地,不得依土地行政改進事項規定核准移轉為建築使用或變更地目為『建』或『雜』『養』等。」為限制建地擴展執行辦法所明定。本案土地係屬田地目十等則,並於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由臺南縣政府依上開規定編定為農業用地。依上開辦法規定,自不得予以建築使用。又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規定係屬通案性規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客體仍應以合法建物為原則。本案同意 貴處所擬以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前之證明文件為準之意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修正後為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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