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關於地政機關受理信託登記時受託人為法人,其資格之審認

關於地政機關受理信託登記時受託人為法人,其資格之審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三月五日台(九)內中地字第九○○二七六四號函
【要旨】
關於地政機關受理信託登記時受託人為法人,其資格之審認
【內容】
一、略。
二、按信託法第六十條規定,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至於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宜由該主管機關監督。
三、非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法人,因信託行為成立而為受託人,依其章程或登記之營業項目所為之信託,除信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為受託人或公益信託者外,由當事人附具切結書聲明非屬營業信託且無信託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營不特定多數人之信託」者,地政機關得受理其信託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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