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於受理房屋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時,審查配合查驗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七日台(九0)內中地字第九0一一八八三號令
【要旨】
登記機關於受理房屋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時,審查配合查驗事宜
【內容】
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上開條例業奉行政院核定,自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配合上揭規定,於辦理房屋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時,各直轄市及縣(市)登記機關應確實審查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蓋有「截至○年○月○日止無欠繳房屋稅」戳記及「主辦人職名章」後,再據以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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