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告一併徵收之建物不得移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八三六一○號函
【要旨】
已公告一併徵收之建物不得移轉
【內容】
按「....基於公權排斥私權之原則,於徵收公告當日發生徵收效力起,凡已列入徵收案內之私有土地,如有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或他項權利設定等案件,應一律駁回其申請。」為本部七十年二月十六日台內字第五七四七號函所明定,本案建物依照行政院七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一三一Ο二三號函規定係屬一併徵收之範圍,並經新竹縣政府七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至五月十三日徵收公告三十日,自應受上開部函之限制。本案於徵收公告期間辦竣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處理作業上有無疏失,請查明後本於職權逕行核處。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