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上且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七四二○一號函
【要旨】
建築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上且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行政院秘書處(未派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貴處、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及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未派員),會商獲致結論如下:「一、本案建物經內政部營建署、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及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與會代表認定係符合建築法第五十九條及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物,應准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至於本案建物占用公園用地部分,應於建物平面圖上標明該建物全部或部分占用公園用地,並於登記簿備註欄加註本建物全部或部分ΟΟ平方公尺位於公園用地。二、由於建築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上且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甚多,如學校、社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體育場所、停車場所等,目前均得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故內政部訂頒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五點:『建築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物,除有本規定第九點規定情形者外,應不准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規定未盡妥適,且與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規定牴觸,應予刪除,請內政部依程序修正上開規定。」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修正後為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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