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契約之當事人如有其他特約事項,可於契約書「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內載明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二年一月十八日台(六二)內地字第五○四○四八號函
【要旨】
訂立契約之當事人如有其他特約事項,可於契約書「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內載明
【內容】
查關於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登記,其他特約事項應如何記載一案,前經台灣省政府迭次請示到部,案經本部多次邀同貴部及有關機關研商,以登記簿篇幅有限,實務上,無法將特約事項逐一加以記載,嗣後經貴部飭由台北市銀行公會就各行庫辦理抵押權登記其他約定事項,擬訂一致通用之條款檢送到部,惟幾經研討,上述困難仍無法克服,此案久懸待決,本部於上(六十)年度奉令研議改進土地登記應用書表簿冊案時,再邀同貴部研討結果,修改成現行格式,即將原聲請書格式之「其他約定事項」一欄刪除,並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格式之「其他約定事項」一欄,改為「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並呈奉行政院台(六一)研展字第七Ο二號令核准在案。新訂格式非但便於人民填寫,並便於政府機關辦理登記之審查,且不妨礙金融機關對於債權之保障。蓋訂立契約當事人如有其他特約事項,可於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內載明「其他特約事項詳如附件其他特約事項書」等字樣,此項約定,如係契約當事人雙方所同意,顯未經記載於登記簿,當事人雙方仍均同受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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