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預為抵押權登記之建物,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登記轉載事宜

預為抵押權登記之建物,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登記轉載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5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830號函
【要旨】
預為抵押權登記之建物,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登記轉載事宜
【內容】
按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之發生,實務上易致與定作人有授信往來之債權人,因不明該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之存在而受不測之損害,故民法第513條修正第1項為得由承攬人請求定作人會同為抵押權登記,並兼採「預為抵押權登記」制度及明定以訂定契約時確定之「約定報酬額」為該項抵押權擔保範圍,期使第三人得藉由物權登記之公示原則,明確了解是否有法定抵押權之存在。故為配合該法條之修正施行,本部爰於修正土地登記規則時,增訂第117條,明定承攬人單獨申請抵押權或預為抵押權登記之程序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並於該條文第4項明定登記機關受理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應即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他項權利登記部辦理登記。惟因目前電腦作業,對於尚未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無法於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本部乃權宜以901113日台內中地字第9084407號函示,以一般註記方式,將承攬事實登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然上述登記方式係為配合目前電腦作業所為之權宜措施,爾後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自應另編建號為之,並將該預為抵押權登記內容轉載於該建物他項權利部,同時刪除原編建號建物之標示部及建號,俾利第三人充分了解該建物他項權利登記情形。至於承攬債務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已經清償,應否辦理轉載乙節,同意依申請人檢具之承攬人出具之預為抵押權塗銷同意書辦理登記,無須再行轉載於新登記建物他項權利部。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