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稱「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應指市地重劃以外之開發計畫或其他重大建設事業計畫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一一九九一號函
【要旨】
所稱「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應指市地重劃以外之開發計畫或其他重大建設事業計畫
【內容】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疑義乙節,按為利於主管機關審核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範圍,本部於七十七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於第十八條(現行第十九條)規定不予核准辦理自辦市地重劃之消極條件,俾便遵循。其第三款規定「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者」不予核准自辦市地重劃,係為避免政府已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之地區,因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形成同一地區有不同之開發方式,影響整體開發,或自辦市地重劃不能應乎重大建設需要,有礙政府所擬定開發計畫或重大建設之推動實施而設。而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均係實施都市計畫之開發方式,雖辦理主體不同,但開發方式則無不同,故在同樣依都市計畫規劃,提供相同公共設施用地之條件下,該市地重劃由政府公辦或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均得達成都市計畫整體開發之目的。準此,該條款所稱「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應指市地重劃以外之開發計畫或其他重大建設事業計畫。(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9條修正後為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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