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重劃區內地主於公告禁止期間已屆滿,而重劃會再申請展延之禁止限制期間未公告前,可申辦贈與移轉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八六九五三號函
【要旨】
自辦重劃區內地主於公告禁止期間已屆滿,而重劃會再申請展延之禁止限制期間未公告前,可申辦贈與移轉登記
【內容】
一、自辦市地重劃區,區內地主於原公告禁止期間已屆滿,而重劃會再申請展延之禁止限制期間未公告前,可申辦贈與移轉登記。
二、按鑒於行政處分之對外生效須以送達或以公告或告知之方式使當事人或關係人知悉為要件,及基於法規原則不溯既往暨信賴保護原則(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二九三頁至二九八頁參照),關於本案重劃會申請展延之禁止限制期限之效力,自不得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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