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不同建照經全體起造人協議得將集中留設於其中一建照之「社區遊憩中心」作為兩建照建物所屬之共同使用部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八三○七九號函
【要旨】
兩個不同建照經全體起造人協議得將集中留設於其中一建照之「社區遊憩中心」作為兩建照建物所屬之共同使用部分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省市政府地政處及本部營建署、法規會、地政司等會商獲致結論如次,請依照辦理:「(略)。本案在相鄰街廓分別請領之兩建照,經全體起造人協議,合意將集中留設於其中一建照之『社區遊憩中心』作為兩建照建物所屬之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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