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建物地下室天井不得辦理勘測及登記

建物地下室天井不得辦理勘測及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二四八七七號函 
【要旨】
建物地下室天井不得辦理勘測及登記
【內容】
關於地下室建物之天井可否辦理勘測及登記疑義乙案,貴處所擬意見核屬可行。
附:台北市政府地政處七十八年七月十一日七八北市地一字第二九六二三號函
主旨:關於地下室建物之天井,可否辦理勘測及登記疑義乙案,復請鑒核。
說明:
一、略。
二、查本市基隆路某門牌號等地下室,依本府工務局核發之使用執照暨竣工圖記載,計有六處天井,該等天井均計入地下室樓地板面積內;另羅斯福路某門牌號地下室共二層,依本府工務局核發之使用執照暨竣工圖記載,地下一層設計有一處天井(930M×4.5M),該天井亦計入地下一層樓地板面積內。上揭建物所有人經分別向本市松山、古亭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因申請人要求將天井之面積併入該層地下室建物辦理勘測,致發生疑義。
三、有關建管單位對於地下室天井是否審查及地下室天井是否屬於法定空地,曾經本處以七十八年六月一日北市地一字第二四Ο八九號函准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七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北市工建(照)字第三一一三九號函說明復以:「二、查地下室採光井部分並無構造物突出基地地面,故自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另地下室樓地板面積之核算方式,本處目前係計算自地下室外牆中心線(不含採光井),惟採光井之設計有日趨擴大及變化繁複之趨勢,本局擬報請內政部釋示明確之計算方式。三、有關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數據是否正確,依內政部頒佈之『建造執照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規定,係由設計人簽證負責」。上揭地下室之天井,使用執照暨竣工圖雖計入地下室樓地板面積內,惟天井部分既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建管單位核算地下室面積並不含採光井,又天井直上方留空採光,與地下室並不能作一體之使用擬不予轉繪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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