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就增列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所增加之重劃負擔部分單獨負擔,得將邊界八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全寬列入重劃範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三七五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就增列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所增加之重劃負擔部分單獨負擔,得將邊界八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全寬列入重劃範圍
【內容】
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重劃地區範圍應儘量配合都市計畫之閭鄰單位辦理,其邊界並應依左列原則劃定……三、計畫道路中心線。但路寬在八公尺以下或都市計畫附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將道路全寬納入重劃區。」揆其立法意旨,採道路中心線為劃定原則,係為兼顧公平性並減輕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至路寬在八公尺以下者將道路全寬納入重劃區,則係為不增加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原則下,以協助該計畫道路之興闢。本案自辦市地重劃將八公尺以上道路全寬納入重劃區,既係為促進重劃區之發展及協助政府加速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就增列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所增加之重劃負擔部分單獨負擔,在不影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及符合其他自辦市地重劃要件與都市計畫規定下,得准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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