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之「涉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事項者」,由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三七七四號函
【要旨】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之「涉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事項者」,由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之
【內容】
本案經本部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邀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其擬辦之市地重劃範圍是否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之『涉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事項者』,由直轄市或(市、縣)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之。」(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9條修正後為第21條)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