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免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八三二六二號令
【要旨】
申辦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免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內容】
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經總統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一五0四0號令修正公布,原條文第六十條第四項有關「申辦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移轉時,應報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檢附核准之文件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規定,業已刪除,爾後辦理民眾申辦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移轉案件時,不須要求民眾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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