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有關契稅疑義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0八五八七號函
【要旨】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有關契稅疑義
【內容】
有關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其有關契稅疑義,請依財政部令示辦理。
附:財政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三0三三號令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徵契稅,惟係以發行新股取得房屋所有權,核屬買賣性質,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至依同法所為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因非屬申報繳納契稅範圍,免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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